第一条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质量安全,规范食品原材料供货行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证”,是指:
(一) 直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或) 生产许可证。
(二) 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明。
(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等初级农副食品供货商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证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票”,是指食堂管理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每次交易时,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食堂应当指定专(兼) 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