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校园安全须知 | 疫情防控 | 制度建设 | 扫黑除恶 | 灾害防范 | 安全宣传 | 文件下载 | 平安校园 
当前位置: 首页>>安全宣传>>正文
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8-12 09:58  

各部门、学院: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组织修订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2019年8月4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教学、科研、实训等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房产、场地、车辆、仪器设备等)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因学校发展、公共安全、师生需要等特殊原因,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优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安全完整、分类管理、风险可控、注重绩效。

第四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校内任何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及方式

(一)将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室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出租、出借;

(二)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出租、出借或短期、不定期将学校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三)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

(四)将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原已出租的租赁期届满后或长期闲置且近期内无法调配使用的旧办公用房,经批准转变用途后可按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并继续对外出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其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方面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审核、审批和报备等进行综合管理;

(二)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出租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清查、登记、汇总、评估、考核及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和各类文件、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归口管理,由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交出租出借资产申请,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招标或谈判、文本起草,按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做好论证、会签、报批、签约工作。

(二)负责做好与承租(借)人有关的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合同履约、租金收缴、违约整改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出租资产的日常维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督查落实本部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责任和安全责任,代表学校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宜出租的资产,定期审核其可行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收取和报税等相关工作;

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1.土地、办公用房,以及单位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不含学校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

2.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资产。

3.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二)除土地、办公用房外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占有单位报省教育厅审批。

1.年出租底价300万元(含)以上或单位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至2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其他房产,以及单位价值15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

2.属于省机关管理局审批权限且已获得批准过的资产出租事项,在国家相关政策没有变化的前提下,租赁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出租,且出租期限在制度规定之内和招租方式保持不变的。

(三)除本条(一)(二)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出租、出借,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内部核批,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内部核批的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出租、出借期限一月之内或年出租底价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以下或单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下房产(含食堂、餐厅),以及单位价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他资产,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3.年出租底价50万元(含)以上或单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至15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产(含食堂、餐厅),以及单位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由党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时,原则上应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确保出租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租、邀请招租或协议租赁等方式确定国有资产出租交易方式,并依法公开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第十七条校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四章 合同、协议与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经营范围、租金和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国有资产出借协议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交付国有资产使用权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应对国有资产情况进行交底、确认和存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应及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遵循“收支两条线”和“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截留、转移或挪用学校收入。

在收取租金的同时可以根据按实际需要收取保证金。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在校租用的,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10%。租赁物离校租用的,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30%。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每年定期协同财务处核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确保出租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五章 优化配置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资产使用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不高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在校内进行统一调剂、有效利用。对长期闲置且可用于出租的学校房产、场地,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督促使用部门进行清空,按规定程序招租,确保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与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不得出租给有污染、噪声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切实防范群体事件风险。

第二十四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应履行规范承租(借)人经营(使用)行为及督促落实消防、治安责任等日常管理职责。审计部门依法对全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有闲置不报、私自出租出借或隐瞒不报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追究各部门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相关制度,收集相关数据,加强制度管控和风险防范,建立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福建省和学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申报部门(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原用途

计量单位

数量

账面原值(元)

资产所在详细地址

备注

1









2









3









4









拟出租出借资产合计





出租出借资产用途


出租方式


评估租金(元)


拟出租价格(元)


出租出借期限


申报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分管校领导审批或上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

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若出租房产请在备注栏里填写房产产权证号和土地使用证号(若有);

2、本表作为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各部门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依据。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福建开放大学   校园报警电话:886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