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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09-27 10:04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闽电大〔2019〕97号

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组织修订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2019年8月2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9〕5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3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控制的,纳入学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

根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中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二个层次进行管理。

(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各部门、学院是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所属部门的国有资产。

(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各部门占有与使用学校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单位内部各部门提出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

3.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及时审核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4.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含电子废弃物定点回收处理)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组织资产盘点,及时与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5.负责本校存量资产的有效使用,促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对需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固定资产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填报本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7.负责办理学校土地、房屋等学校产权登记和界定工作,做好产权纠纷协调和处理工作。

8.负责学校进口设备和赠送设备的海关免税、商检、验收及索赔工作。

9.负责学校各类房产的一级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全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论证和评估的组织工作。

11、负责学校各类捐赠物资的账务管理。

(四)各部门、学院资产管理职责:

1.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认真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定。

2.负责本部门资产购置申报、资产登记、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清查,上报资产清查报表,做到账、物相符。

3.建立和完善资产的保管、维修、维护责任制,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完好率。

4.努力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购前充分论证、购后做好资源共享工作。

5.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科学管理、合理安全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效益。

6.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7.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员(以下简称国资员)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因工作变动,国资员应及时做好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合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二)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及处置等事项报批、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填报等工作;

(三)对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四)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配置资产应当以学校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学校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学校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九条 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条 通用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的编制。编制时由学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资产存量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各部门提出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内部能够调剂满足需要的,优先调剂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对按规定需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车辆,以及批量价值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调剂,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批量价值4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调剂,由省教育厅审批。

(三)除本条(一)(二)以外的其他资产调剂,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内部核批,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核批的资产调剂,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批量价值十万元(不含)以内的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校分管领导审批。

(二)批量价值十万元(含)以上,三十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三)批量价值三十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五十万元(不含)以下报校长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四)批量价值五十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报党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资产验收入库与领用

第十八条 对新购入、自行建造等属于国有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使用部门应及时申请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或拒绝验收。验收人员应根据购货发票、合同、决算报告等单据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值、质量等相关事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验收与采购岗位应相互分离。验收单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对通过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资产调拨单、捐赠或赞助协议(证明)核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值、质量等,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无法取得资产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会同财务、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现行政府会计准则的计量原则对其进行合理估价入账。

第十九条 验收人员组成及验收权限如下:

(一)单台(件)或批量1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含无形资产)可以不填写验收单,报销时经费负责人在报销上签字即可视为验收通过。

(二)单台(件)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含无形资产),由使用部门经办人、使用部门国资员、学校国资员、采购经办人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

(三)单台(件)或批量在5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设备(含无形资产)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经办人、使用部门国资员、学校国资员、采购经办人员、财务处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使用部门负责人确认,必要情况下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

(四)无论何种级别验收,经费负责人对货物质量把关负有首要责任。

第二十条 各种途径增加的资产,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都应登记入账。资产验收入库时,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填制财产增加单一式两份,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各执一份,作为录入卡片、登记账簿的凭证。财产增加单要按顺序编号,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楚、齐全;对于成套设备应在财产增加单上详细登记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第二十一条 部门国资管理员负责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详细登记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卡片信息,特别要注意填写资产的使用人员和分管人员,分管人员原则上应填为部门的国资管理员,资产为个人使用的,使用人员应填为该个人,资产为部门公用资产(如会议桌椅、复印机等)或资产为教学设备或学生使用的资产(如教学仪器、实验设备、教室课桌椅、学生宿舍用品等),使用人员由资产所在部门自行决定。部门国资管理员应与使用人员核对所填的信息,保证信息正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资管理员负责对新增资产逐一编码,做到一物一卡一码。负责审核资产信息,并打印财产增加单和资产标签。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杜绝账外资产。

第二十三条 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财务处凭购货发票、财产增加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做好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时借用库存资产,应办理资产借用手续,资产与后勤处负责人和借用部门负责人在相关借用单据上签字,借用资产须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归还。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分工负责管理制度,设备、仪器、便携移动物品、家具、贵重物品由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分类管理,学校的土地、房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公用资产负责,教职工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因工作需要借出、借用的要做好登记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部门内因工作需要须对资产调整、更换的,要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变更手续,学校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

第二十八条 部门间的资产须转移调整或更换,应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各处室、学院固定资产日常调整移交表》(见附件4),获批后才予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未经同意,不得调整、更换。资产转移手续由资产转出部门、接收部门共同办理,学校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

第二十九条 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要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上岗资质。

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条 按制度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及《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9号)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时点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资产实物盘点制度,每年年终在编制单位决算报表之前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牵头,资产使用部门、审计部门配合,对学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盘点报告,涉及资产处置的须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工作调整、调动或退休,需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移交人、学校资产管理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的资产由资产与后勤处直接调配或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工作脱节。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现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监交人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资产日常使用行为,应按照国家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六条 对列入资产管理的软件等资产应按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防止安装盗版、侵权软件。

第三十七条 如办学、共建单位或其他工作原因确实需要对外捐赠的,承办部门要写出报告并说明原因,并附《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现值超过20万的要报校长审批,现值超过30万要校长办公会核准,现值超过50万元要党委会核准),批准后交给财务处备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财产调出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的赔偿

第三十八条 资产如发生损坏、被盗等情况,使用人应第一时间向部门领导报告,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对损坏丢失、被盗的资产名称、单价、数量、编号等要及时记录在案,使用人写出流失原因的报告,经部门领导核实,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责任赔偿认定。

第三十九条 因重大责任事故、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仪器设备损失部分净值的80-100%赔偿,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制度办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二)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三)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四)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五)两用仪器设备(指既可公用又可家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便携式计算机、录音机等)被带到非工作场所使用,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第四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根据具体情况按净值的10-50%赔偿。

(一)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四)因较小过失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第四十一条 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被盗,经所在学院(处、室)证实和鉴定,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服役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按保卫部门要求安装防盗门、窗,安装防盗报警系统等),已尽善意保管责任的,失窃报案后经保卫部门鉴定确非个人责任的(保卫部门需出具书面证明)。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损时应保持机体完整,部分零部件遗失的,按零部件净值的10%-30%赔偿。

第四十三条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人共同负责的,按照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四十四条 赔偿金额的多少应当与责任大小相适应。确认当事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判断事件发生属于故意或过失、工作场所或非工作场所,两用物品与非两用物品等相关因素。赔偿责任的大小由所在学院(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批量净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批;批量净值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批量净值在30万元以上的,50万元(含)以下的,由校长行政办公会审批;批量净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 资产达到使用年限后丢失、被盗的,资产的赔偿价值=资产原值×5%。

第四十六条 赔偿金由财务处收取并出具收据,收据附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处置申请表后面,做为减帐依据。赔偿收入只能作为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家具、被服等固定资产(不含图书)的赔偿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或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图书的赔偿按照图书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请:由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清单》、《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等材料,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二)审核: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接到各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以及所附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属于报废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技术鉴定意见,意见确认为无法使用的资产,继续按以下程序执行,否则不予报废。

(三)审批:对拟同意处置的资产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实物处理:对已同意处置的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处理。

(五)账务处理:财务处根据经批准后的各部门申报处置的《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固定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及相应的附件做账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资产处置原则

(一)履行报批原则: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规定可以申请学校处置的,应规定的审批手续批准后进行处置。应报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处置的,要经报批后再进行处置。

(二)技术鉴定原则: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按规定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不能继续使用的,才能进行资产处置。

报废电梯、锅炉等专用设备的,须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技术鉴定书。

(三)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的原则: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四)统一处置原则: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汇总各部门上报需处置的资产,原则上一年处置2次,特殊情况一年可处置3-4次。

(五)备案原则: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己处置的资产按相关规定每年向教育厅备案一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1.土地、房屋和车辆处置。

2.批量价值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己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批量价值4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除本条(一)(二)以外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己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内部核批,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内部核批和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批量价值十万元(不含)以内的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核,报校分管领导审批。

(二)批量价值十万元(含)以上,三十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三)批量价值三十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五十万元(不含)以下报校长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四)批量价值五十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报党委会审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应充分重视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主管、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等信息系统管理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数据录入岗位由部门国资员担任,数据审核岗位由学校国资员担任,两者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五十九条 各类资产的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学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卡片信息录入应及时、完整、规范,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并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十条 应按照规定的国有资产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编报固定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十一条 资产报告的格式及要求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应建立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每年的资产统计报告;每次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收集整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应商名称、质保期以及使用维修情况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国有产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五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决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六十六条 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制度、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资产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大考评问责力度。

第六十七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验收入库、维护管理或办理移交手续等;

(四)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五)故意隐瞒资产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

(六)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七)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八)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九)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十)报送、公布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十一)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占用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福建省和学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清单

3.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

4.各处室、学院固定资产日常调整移交表

5.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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