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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2019-09-27 15:45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闽电大保卫〔2018〕1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各部门、职业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认识、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深入推进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体要求

今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1月23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正式启动为期三年(2018-2020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次全国性扫黑除恶专题斗争是继我国1983年、1996年、2001年集中“严打”以来,又一次全国性打击黑恶势力的斗争。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黑恶势力,更加注重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明确提出三年工作目标(即“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2018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深挖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二、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全校师生一定要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题斗争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省教育厅对扫黑除恶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等不起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扫黑除恶专题斗争各项工作。要克服“图形式、走过场”的错误认识,要主动作为,深挖细查;克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节外容易生枝”的错误认识,怕打击报复,对扫黑除恶专题斗争缺乏信心,主动性不高的问题;克服“上级有部署,推一下动一下;上级无督查,缓一下放一下”的现象。

三、深入开展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要求,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题斗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实施。并确定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题斗争工作联络员,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题斗争工作。

(一)要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职业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对照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排查力度,明确整改措施,坚决打击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涉黑涉恶类案件。

(二)要加强宣传力度。除学校层面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外,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学习各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题斗争工作文件精神,牢记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基础知识(详见附件)。职业学院通过学生大会、主体班会、升旗仪式、黑板报、家长微信群、“致家长的一封信”、专题报告会、法制讲座等形式开展宣传,在校园重点位置、重要场所张贴宣传告示、标语,提高师生知晓率和参与率,做到一人不漏,不留死角。

(三)要全面摸排整改。各部门、职业学院要对照“教育系统涉黑恶重点9种类型”进行重点排查,于9月15日前将《扫黑除恶线索摸排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保卫处保卫科丁威处。要对各类黑恶线索和乱点乱象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深挖彻查,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坚持边找边改,立行力改,全面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短板弱项、薄弱环节。对发现黑恶线索而又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上报扫黑除恶办公室共同商讨解决,做到不遗余力,不留死角,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附件:1.扫黑除恶线索摸排表

2.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保卫处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

扫黑除恶线索摸排表

填报部门: 联络员: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排查整改项目

存在问题表现

整改措施

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填写整改时限)

备注

1、是否存在干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敲诈勒索的村霸、地痞、寻衅滋事的社会黑恶势力?

2、是否存在与黑恶势力有勾结的教育工作人员、教师?

3、是否存在干扰校园周边环境,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长期无理缠访的社会不法人员?

4、是否存在教育系统内部拉帮结派,为所欲为,对抗组织,幕后组织、煽动、策划师生聚众闹事的人员?

5、是否存在干扰教育项目建设、强揽工作、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6、是否存在无事生非、诬陷他人、造谣生事、编发虚假信息、书信的教育工作人员、教师及社会闲杂人员?

7、是否存在幕后支持非法办学、非法办班的保护伞?

8、是否存在采取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抵赖等手段,非法侵呑教育国有资产,侵占教育公共资源的社会人员?

9、是否存在与教育有关联的其它黑恶势力等?

备注:1、各部门根据以上九个方面问题组织认真排查,如果没有问题就在存在问题表现一栏内填“无”,后面的栏目直接空白不填;2、如有疑问,联系保卫科。

附件2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五、黑恶势力举报电话是多少?

全国举报电话是010-12389。

福建省公安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91-87094094,举报邮箱:fujiansaohei@163.com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七、福建教育系统涉黑恶9种重点类型是什么?

1.干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敲诈勒索的村霸、地痞、寻衅滋事的社会黑恶势力;

2.与黑恶势力有勾结的教育工作人员、教师;

3.干扰校园周边环境,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长期无理缠访的社会不法人员;

4.教育系统内部拉帮结派,为所欲为,对抗组织,幕后组织、煽动、策划师生聚众闹事的人员;

5.干扰教育项目建设、强揽工作、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6.无事生非、诬陷他人、造谣生事、编发虚假信息、书信的教育工作人员、教师及社会闲杂人员;

7.幕后支持非法办学、非法办班的保护伞;

8.采取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抵赖等手段,非法侵呑教育国有资产,侵占教育公共资源的社会人员;

9.与教育有关联的其它黑恶势力等。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十二、“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虽然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十三、“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十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五、“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十六、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的“六个围绕”是指什么?

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十七、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红头 闽电大保卫2018、1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扫黑除恶专题活动的通知.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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